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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论第114条

陈修园
陈修园

太阳病,以火熏之,不得汗,其人必躁。到经不解,必清血,名为火邪。

【注】太阳病,法在发汗。然太阳之汗从下焦血液而生,若以火熏之,则血液伤而不得汗,下焦血液生之于肾,肾伤其人必躁。

如经气已周,七日之数复到于太阳之经而不汗解,其火邪下攻则必清血,《内经》云:阴络伤则便血。此因火所致,名为火邪。一本清作圊。

此一节,言火邪之逆于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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